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20)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20
案號:嘉原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洪錦瑩 被 告 周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81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被告租用原告門號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經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 114年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34,818元,迭經催討,迄未 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818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