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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2-04 案號:嘉保險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保險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品仲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炤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8,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2,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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