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07)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07
案號:嘉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曾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661元,及其中新臺幣38,287元自民國 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 臺幣23,235元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 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6,737元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