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朴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朴小字第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黃玉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11元,及其中新臺幣3,160元自民國1 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16,629元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2.6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