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 解除電信契約等(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嘉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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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簡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瀞瑩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電信契約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在被告之台
北板橋新埔直營門市購買iPhone 16 pro Max,手機交付時
外盒已有損傷,被告復拒絕提供監視器畫面,僅能提起本訴
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台北市中正區,而依原告所述其
乃於被告直營門市(新北市板橋區)購買手機,故本院對本
案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揆
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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