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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4-13)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嘉小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秀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8,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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