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4-13)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嘉小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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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小調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秀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8,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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