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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2-04 案號:嘉保險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嘉保險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以訴狀表明原告之全體法定代理人
,並由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
狀繕本或影本;或來院補正起訴狀及繕本所示原告之全體法定代
理人,並由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
  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
  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
  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
  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
  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經查:原告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為其父母,此有本院調取
  之戶籍資料可稽。原告起訴狀未表明原告之全體法定代理人,
  並由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難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
  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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