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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5-09-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嘉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木生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訴之聲明),並提出繕本或影本5件;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
  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
  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第1項記
  載之分配款金額不明,起訴不合程式。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13
  年度司執字第13612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所附發還債務人分配
  金額彙總表,應發還賴紀昭治之繼承人金額為新臺幣612,025
  元,原告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資料,而知悉其內容。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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