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5-09-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嘉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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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木生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訴之聲明),並提出繕本或影本5件;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 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 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第1項記 載之分配款金額不明,起訴不合程式。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13 年度司執字第13612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所附發還債務人分配 金額彙總表,應發還賴紀昭治之繼承人金額為新臺幣612,025 元,原告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資料,而知悉其內容。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