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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6-03-24)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明記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所需費用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
  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
  規定外,法院得駁回其聲請;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
    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
    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82條,分別定有
    明文。參其立法理由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為判斷是
    否開始清算程序,自得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並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變動之狀況,以為裁定之參酌;清算
    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
    項報告義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
    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
    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清算之目的,當
    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
    條例第9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
    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
    詳之理,且按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
    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
    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
    明其自己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
    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清算之要件,且未繳納聲請費與
    郵務送達費,本院遂於民國115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加以補正如裁定附件所示事項
    ,並預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與郵務送達費1,580
    元,如未遵期回覆,將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裁定已於
    115年3月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本
    院卷第87頁)足稽,顯見聲請人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應繳
    納之費用及完足事證,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收入及支出狀
    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清算要件,其聲請清算自屬要件
    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
    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
    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
    意見之機會。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
    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
    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
    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
    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 、44條自明。至聲請人
    為清算之聲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及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迄今仍未補
    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清算之法定程式與
    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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