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前置協商認可事件(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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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消債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堂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對人即
債 務 人 林冠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冠呈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
予以認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鈞院賜准裁
定如聲請事項所載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條例
第152條規定:「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前項裁定
,不得抗告。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
義」。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冠呈間協商
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包括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
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文件之內容,並無牴觸法令
之情事。而且,債務清償的方案內容,核屬公允、適當、可
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
事存在。因此,如附件所示之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冠呈間之債
務清償方案,應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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