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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4-27)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吳宗錞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3,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0人×10份×43元-1,000
    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
    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資料:
  ㈠就積欠「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機車貸款債務,說
    明是係以何車輛為擔保借貸?該擔保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
    否遭拖回抵償。
  ㈡就積欠債權人「喬美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
    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
    (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期數、現欠餘額等原始
    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
    金額】)。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並應提出在職證明書與每月薪
    資收入之相關證明資料(需為薪資單明細、薪資袋或公司給
    付薪資之明細等包含各項薪資給付明細之資料,不得以存摺
    入帳資料證明)。
  ㈡另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領取之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
    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
    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
    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
    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
    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除已
    提出之兩台機車行照外,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含已提出之兩
    台機車)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
    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已提出之中埔鄉農會存
    摺節影本部分無庸重複提出)。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
    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
    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
  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
    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
    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
    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
    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以
    下資料:
  ㈠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勞保(職保、災保、就保等)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
    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並陳報受扶養人2人是否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含一次性給付或定期給付)及勞保退休金
    ?若有,數額為何?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
    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
    金之定期性給付。若均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㈢聲請人父親、母親均未逾越法定退休年齡65歲,應陳報其等
    目前是否仍有工作?若有,每月工作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資料。若均已無工作,則應陳報是否有喪失工作能力導
    致無工作收入之情形?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若無,則無
    工作而需由他人扶養之理由及必要性為何?
  ㈣是否有領取任何定期給付,含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
    、殘障津貼、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敬老津貼、老農津
    貼等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所投保商業保險得領取之定
    期保險金給付?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
    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
    ;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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