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4-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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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采穎
相 對 人 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韓芳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養雞及清理雞舍之工作,於民國113年4月4日因工作而
墜落,致受有左側跟骨骨折、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薦椎骨
折及不得不中止妊娠引產等嚴重傷害之職業災害。聲請人因
前開職業災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
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醫藥費用、增
加生活支出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及勞動力損失及精神
慰撫金等共新臺幣(下同)7,520,483元。然聲請人因職業
災害受有重傷害,經濟收入陷入困境,以無資力負擔訴訟費
用,前開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二、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
調取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6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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