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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呂長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為
    新臺幣(下同)4,290,000元、1,600,000元之第一、二順位
    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0年12月15日向聲
    請人借款三筆共計4,900,000元,詎未依約繳付本息,已喪
    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合計4,176,33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明細資料、催告函暨回
    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1月21日
    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
    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下路頭 746-48 2242 8872分之145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地  第 合 用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下  六    積      材料及        號 號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途 積 位  001 9711 嘉義市○○○路000巷00號5樓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九層  114.58 114.58 陽台 30 .4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下路頭段9753建號、1,91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510分之350            002 9752 嘉義市○○○路000巷00○0號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 停車場、住房、避難室 、鋼筋混凝土造、九層 1169 .44  1169 .44    68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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