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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淑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淑娟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
    人已於民國114年6月7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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