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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5-12-22)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韓淑英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韓淑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
    ,經鈞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其後債務人聲請免責之事
    件,業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
    。為此,債務人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相關規
    定,向鈞院聲請復權,望請鈞院賜准,以復權益。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
    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
    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
    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
    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
    於114年11月6日所為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
    定,主文諭知債務人韓淑英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
    並已經於114年11月27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4年12月5日
    所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
    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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