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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5-10-28)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佩琳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淑芬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     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因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
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佩琳自民國114年11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壹、移送意旨略以: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同年9月11
    日函請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然債務人陳報其無意願提出更
    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移請裁定進入清算程
    序等語。
貳、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
    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
    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53條第1、5項、第56條
    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裁定移轉清算程序規定之立法
    理由,乃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足認其欠缺更生誠意
    ,為免債務人藉機拖延,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不能清償之情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俾迅速清理債務,保障債權人權益;
    消債條例屬自然人之破產法,其更生方案需由法院裁定,故
    有關債務人欲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之時機,仍應限於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於必要時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
    案。查:
一、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4年4月21日114年度
    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自114年4月21日開始更生程序,嗣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為更生之
    執行,本院司法事務官則於114年6月11日公告債權表,並於
    114年6月10日通知債務人應於文到10日內依據債權表填寫更
    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陳報到院,逾期未提出得裁
    定開始清算;前開通知與債權表公告等於114年6月16日送達
    債務人,債務人逾期仍未提出更生方案,本院再於114年9月
    11日通知債務人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等,然債務人
    於114年9月23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陳報無意願提出更生
    方案,請本院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1、5項及第56條第2款規
    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情,業據調取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
    第29號、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等卷核閱無誤,自堪
    信為真實。
二、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且債務人不遵守
    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本院自得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至消債條例第61條、第63條、第64條、第64-1條、第64-2條
    等規定,核屬必要移轉清算程序(即法院無裁量權,而與本
    件前開裁量移轉清算程序不同)之相關程序,仍無礙於本件
    之前開結論,附此敘明。
四、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依前揭規定,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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