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5-09-25)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鄒靜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1人×10份×43元-1,00
0元=3,73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
二、請就積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
證明資料。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陳報聲請人於香的里蛋糕店之薪資收入除日薪950元外,是否
有其他加班費、津貼、補貼、獎金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
。若有,數額約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薪資明細、入
帳證明)。
㈡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
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
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
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
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
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自114年1月6日起迄今之存摺明細,並
提出聲請人於各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另應提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
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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