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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5-09-11)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宋茹鋅即宋玫霖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權  人  李惠芳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移送本院民事庭裁定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
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宋茹鋅即宋玫霖自民國114年9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本件經債權表公告後送達聲請人,復就債權
    人異議部分裁定確定後,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函請聲請人提
    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暨更生方案,聲請人逾三個月未回
    ,經本院於114年5月27日再次函請聲請人提出,仍未回覆,
    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規
    定移送轉由清算程序辦理。
二、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
    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
    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及第
    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
    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
    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因積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債務而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
    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裁定聲請人自113年8月30日開
    始更生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
    號更生執行事件進行更生程序,惟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
    年2月21日將剔除債權人盧○○、范○○、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等債權後之更正債權表公告並送達聲請人,並於同日發
    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依更正債權表填寫更生方案、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陳報到院,聲請人於114年2月26日收
    受後未依限提出,本院司法事務官嗣於114年5月27日再次發
    函通知聲請人儘速於文到10日內依更正債權表填寫更生方案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陳報到院,逾期未提出得裁定開始
    清算,然聲請人於114年6月3日收受後,迄今均未回覆,致
    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乃由司法事務官轉由清算程序等情,業
    經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三、綜上,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
    生程序無法進行,因此,本件顯無繼續進行更生程序之實益
    。爰依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規定,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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