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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09-10)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方秀真  

代  理  人  許洋頊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王定崗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方秀真自民國114年9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
    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
    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
    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限期還款通知書(滙誠
    第一資產)、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職薪資證明書、勞保災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
    表、凱基人壽保單查詢資料、全球人壽保單資料(含解約金
    資料)、南山人壽保險單、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等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0號卷核
    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
    ,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
    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0號。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3,611,921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⒈中華電信公司:22,042元。 ⒉中國信託銀行:645,309元。 ⒊安泰銀行:1,235,125元。 ⒋富邦資產公司:442,002元。 ⒌聯邦銀行:712,074元。 ⒍土地銀行:463,717元。 以上金額合計:3,520,269元 總金額合計: 3,556,439元 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於調解程序,提供以債權金額3,114,128元分180期0利率、月付17,301元之方案(調解卷第107頁)   未陳報之債權人: 1、滙誠第一資產公司:36,170元(依債權人清冊)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聲請人主張在冷飲店工作,每月薪資22,000元,業據提出在職薪資證明為證,應認為真實。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其1.2倍即18,618元。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103,004元 ⒈存款:519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凱基人壽102,485元,全球人壽0元、南山人壽無解約金。 ⒊房地現值:無。 ⒋汽、機車: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理由:聲請人每月收入22,00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數額18,618元,僅餘3,382元可供清償債務,縱認以聲請人年齡(現年59歲)為屬有工作能力之人,而應以最低基本工資即28,590元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然扣除最低生活支出數額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僅為9,972元,均不足以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於調解時所提月付17,301元之分期還款數額,遑論清償其他債務,對於所積欠債務顯有不能清償之虞。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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