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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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奕盛即曾居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奕盛即曾居文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核戶籍設於嘉義○○○○○○○○,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
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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