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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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
異 議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徐郁芬即陳徐郁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郁芬即陳徐郁芬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支付
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郁芬即陳徐郁芬依督促程序核發
支付命令,雖前經本院准許在案。惟查,本院前所核發之支
付命令誤列債權人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異
議人檢還支付命令,並稱聲請人應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經本院調閱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異議人顯非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兩者欠缺當事人同一性。是本院於民
國114年11月10日所誤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另為適當之
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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