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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
異  議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徐郁芬即陳徐郁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郁芬即陳徐郁芬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支付
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郁芬即陳徐郁芬依督促程序核發
    支付命令,雖前經本院准許在案。惟查,本院前所核發之支
    付命令誤列債權人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異
    議人檢還支付命令,並稱聲請人應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經本院調閱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異議人顯非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兩者欠缺當事人同一性。是本院於民
    國114年11月10日所誤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另為適當之
    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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