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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喬文即鄧銀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喬文即鄧銀龍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核戶籍設於嘉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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