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6-04-07)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消債聲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智騰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智騰應予免責。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12年度
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以112年度司執
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嗣因聲請人有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不免責確定
在案。然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
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
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聲請人
免責等語。
貳、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著
有規定。而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
亦有明文。故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
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
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
見同此見解)。且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
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
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
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
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
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
存權,除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
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見消債條例第
1條、第132條之立法目的)。查: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20號清算程序事件進行清算;然因債務人之財產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繼經本院
以債務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以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認債務人不免責確定等情,
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各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債務
人聲請本件免責,依前開說明,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清償
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
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二、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認債務人清算前2
年薪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882,000元,而聲請清算前2年
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計807,648元,尚
餘74,352元,即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普通債權人應受分配
總額。而依附表所示,債務人繼續清償數額已達消債條例第
133條所定數額即75,300元,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並均達其
應受分配比例,並有債務人所提郵政劃儲金存款收據、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等在卷可憑。則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
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自得依前開
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責,亦可認定。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
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債務
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表之總額 債權比例 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應受分配額(74,352元× 債權比例) 聲請人主張還款金額 聲請人提出之匯款資料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27,816元 25.15% 18,700元 19,0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22頁)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1,978元 6.34% 4,714元 4,8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26頁)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4,462元 5.02% 3,732元 3,8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27頁)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8,204元 6.59% 4,900元 4,9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25頁)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5,384元 2.54% 1,889元 1,9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18頁)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239,203元 11.86% 8,818元 8,9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20頁) 7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15,747元 9.72% 7,227元 7,3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21頁) 8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771元 0.12% 89元 100元 附件2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見本院卷第17頁) 9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57,242元 9.16% 6,811元 6,9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23頁)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24,040元 4.06% 3,019元 3,1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24頁) 11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9,003元 2.29% 1,703元 1,8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17頁)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29,310元 12.72% 9,458元 9,5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19頁) 1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2,869元 4.43% 3,294元 3,300元 附件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第28頁) 總 計 10,448,029元 100% 74,354元 7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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