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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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何文賢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45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15人10份43元-1,000元=5,450元)
。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於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至115年3月
27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的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
明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
補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
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
健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
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
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
的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六、聲請人如果主張必須扶養父母、子女或其他親屬者,應提出
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父母親
或其他親屬之最近二年度(112年度、113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
的佐證文件;並應說明扶養義務人總共有幾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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