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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1-22)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侯乃勻  
代  理  人  柯秉志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  ○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6人×10份×43元
    -1,000元=1,5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
    ,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收入、財產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在職證明或相關薪資收入資料。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
    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則請以書面陳報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並
    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
    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
    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
    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
    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
    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
    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
    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
    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各類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贍養費、受子女
    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
    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
    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
    ,亦請書面說明之。
三、說明是否需扶養他人或有無受他人扶養?若有則提出該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與其等之教育程序、職業與每月平均所得各為
    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
    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六、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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