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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4-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采穎  


相  對  人  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韓芳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中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養雞及清理雞舍之工作,於民國113年4月4日因工作而
    墜落,致受有左側跟骨骨折、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薦椎骨
    折及不得不中止妊娠引產等嚴重傷害之職業災害。聲請人因
    前開職業災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
    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醫藥費用、增
    加生活支出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及勞動力損失及精神
    慰撫金等共新臺幣(下同)7,520,483元。然聲請人因職業
    災害受有重傷害,經濟收入陷入困境,以無資力負擔訴訟費
    用,前開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二、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
    調取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6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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