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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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7號
債 權 人 黃硯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華電信嘉義地區中興路營業所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
2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
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
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
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
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
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華電信嘉義地區中興路營業所核
發支付命令,主張債權人自民國114年起陸續上傳手摺藝術
作品於Facebook平台,已累積流量,債務人卻未計算流量費
用,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流量費用,固提出Facebook帳戶專業
主控板洞察報告之瀏覽數據、作品等件影本,但未表明請求
之標的及數量,難以據此認定債權人有何向債務人請求之法
律上依據。經本院發函通知債權人應補正請求標的之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債務人未計算Facebook平台之流
量數額,及債權人所謂之流量費用如何計算。債權人雖提出
中華電信繳費證明單、Facebook星賞支付款項、臉書Meta驗
證方案繳費明細等件影本,並具狀稱債務人每月代收google
交易費,且債權人已有知會櫃台人員本人之流量,櫃台人員
告知是Facebook之問題,且流量費用如何計算應有標準公式
云云。惟查,債權人經營Facebook專頁獲利,依Facebook合
作夥伴營利政策之規範,使用者需先開啟個人Facebook專業
模式,由臉書公司計算瀏覽次數,或透過星賞等方式賺取收
益,且債權人並每月購買Meta驗證方案,可知系爭契約關係
存在於債權人與臉書公司間,係由臉書公司統計債權人個人
Facebook專頁的瀏覽次數及人數,以決定債權人每月的分潤
。而所謂「流量費用」,應指電信業者透過網路提供客戶行
動上網,由客戶選擇各種行動月租費率資費方案,向電信業
者支付因使用網路資訊傳輸所產生之費用。故本件債權人向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5G之1399月租型行動方案,
並支付月租費新臺幣1399元即流量費用,由中華電信提供5G
上網流量不限速吃到飽之服務,惟中華電信並不因此負有計
算債權人個人Facebook專頁瀏覽次數及人數之義務。是債權
人就主張中華電信嘉義地區中興路營業所應給付流量費用,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顯未盡釋明之義務,債權人之聲請難認
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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