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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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債 務 人 王勝玄即通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6,187元,及自民
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定有明定。本件債權人主張依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一條第
(六)項約定,債務人王勝玄即通勝工程行應給付提前清償
違約金云云,惟細觀該約款內容,係指借款人於借款期間提
前清償時,應於清償同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因借款人並
無遲延繳款,反而提前清償債務,所造成貸與人預期應得利
息之損失,即由「提前清償違約金」彌補。而本件借款人即
債務人王勝玄即通勝工程行係未依約繳款,致遲延給付,與
其主動提前清償債務情形不同,債權人另請求提前清償違約
金42,852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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