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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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2,574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11,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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