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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2,574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11,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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