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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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吳振豪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光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780,000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
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資產管理公司負債務。
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780,000元,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
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徵
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
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另同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
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及預納
郵務送達費290元。而查,上揭裁定於114年12月24日已送達
聲請人及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聲請費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經本院另電話詢問
代理人後,已確定聲請人不繳納,有電話紀錄可佐。因此,
本件聲請,應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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