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12-12)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2
案號: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陳潮清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
如下:
一、補提出在聲請更生前,已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法院
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的證明文件
。如果是在於協商成立以後毀諾,必須說明為何毀諾的原因
、理由,並應提出所述毀諾原因事由之證明文件。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01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7人10份43元-1,000元=2,010元)。
三、提出聲請人的財產總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
土地、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
以上)、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
、基金、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
在10,0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
(註: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
手機、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
。如果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
之債權、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
信託財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
值的總數額。
四、陳報聲請人在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存款之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至114
年12月10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封面及內頁;不可
跳頁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
二年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
額明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
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
療健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
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
契約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
金的數額是多少。
五、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
七、聲請人如果主張必須扶養父母、子女或其他親屬者,應提出
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父母親
或其他親屬之最近二年度(112年度、113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
的佐證文件;並應說明扶養義務人總共有幾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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