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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09-09)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陳易偉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易偉自民國114年9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
    元,前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
    切結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和潤企業)與催繳通知
    (合迪公司)、逗派公司分期帳單、和潤公司分期資料、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行車執照、114年1至6月份之薪資表、
    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
    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中文投保證明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
    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
    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368,196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1、微銀眾信公司:11,731元。 2、中國信託銀行:466,052元。 3、合迪公司:275,875元。 4、國泰世華銀行:149,688元。 5、和潤公司:549,785元。 6、台北富邦銀行:35,030元。 以上金額合計:1,488,161元。 總金額合計: 1,488,161元       ⒈中國信託提出以總金額1,070,460元分180期、利率15%、每月還款5,947元(本院卷第65頁)。 ⒉逗派公司分期每期應還款1,327元(調解卷第45頁)。 ⒊合迪公司提出分46期、每月繳款6,000元方案(本院卷第89頁)。 ⒋以名下車輛向和潤公司借貸,依原契約每月需還款8,430元、7,075元、7,075元(本院卷第109、115至117頁)   未陳報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聲請人目前在○○○○○工作,每月收入約33,000元,然依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所得總額492,451元計算,平均每月收入約41,038元,本院認應以該數額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較為合理。  依114年1至6月份薪資單計算,平均每月收入約38,211元。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最低生活支出18,618元。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其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459,930元 ⒈存款:6,360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6,924元。 ⒊房地現值:○○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現值336,646元。 ⒋汽、機車:000-0000號汽車市值3萬元(已遭吊扣牌照)、000-0000號機車市值約3萬元、000-0000號機車市值約5萬元(均設定擔保向和潤公司借貸共三筆)。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理由:聲請人月收入41,038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8,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22,420元,已不足以負擔中國信託與合迪公司所提分期還款數額加計逗派公司、和潤公司債務依原契約分期還款數額共35,854元(計算式:5,947元+1,327元+6,000元+8,430元+7,075元+7,075元),且聲請人名下財產亦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有不能清償之虞。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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