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簡奕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16元,及其中①1
    ,736元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②1,736元自114
    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③1,736元自114年6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④1,736元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⑤1,736元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⑥1,736元自114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4
    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
    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本文定有明文;分期付價之買賣,
    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
    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
    請求支付全部價金,同法第389條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債
    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分期付款購物,未依約清償為由,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依債權人提出之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
    定書第10條所載,如債務人有違反約定書任一條款,債權人
    得隨時縮短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或通知,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計收利息及違約
    金等語。惟按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
    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特約條款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
    強制規定,自仍需於債務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
    ,始得請求債務人支付全部價金。依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
    書所載,商品分期總價62,500元,雙方約定以36期按月攤還
    ,每期付款1,736元。則自114年4月27日迄今,債務人遲付
    之金額僅10,416元(共6期),其遲付分期款之總額尚未達
    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則債務人之分期債務尚未全部到期
    ,故債權人之請求,與上開規定不符。從而債權人請求未到
    期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