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2025-11-27)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1-27
案號: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貴窕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吳書榮律師
被 告 林德欽
選任辯護人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林金鴻
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律師
被 告 黃格致
選任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
江雍正律師
黃宣喻律師
被 告 廖木桐
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律師
簡欣柔律師
被 告 張金田
選任辯護人 周廷威律師
楊鳳池律師
巫馥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8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A10、A04、A05、A06、A13各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刑及沒收。
事 實
一、A03、A10、A04、A05均任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
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該公司為
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代碼:2412),係屬證
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之發行人;渠4人於民國105年間,分別
擔任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址設嘉義市
○○路0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嘉義
營運處)副總經理、企業客戶科科長、企業客戶科第3股股
長、企業客戶科業務經理。A06係鋼金企業社(址設嘉義縣○
○鄉○○村○○○00○0號1樓,統一編號:00000000)、豐溢企業
社(址設嘉義縣○○鄉○○村○○000○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
)實際負責人,其借用前妻即同案被告陳莉蓁(原名:陳杫
築,現改名:陳雅惠,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岳母即同案被
告陳涵琳(陳莉蓁之母,另為不起訴處分)為人頭,登記為
上開2家企業社負責人,同案被告陳祈龍(原名:陳世豐,
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同案被告陳涵琳胞兄,協助A06處理豐
溢企業社相關事務;A13則係維鈞企業社(址設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A06
多年前曾為其員工,2人因而結識,互有往來。
二、A03、A10、A04、A05均受僱於中華電信公司,係受中華電信
公司及全體股東委任處理事務之人,負有依法令、公司章程
及股東會決議,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惟渠4人因業務衰退,為增加營收以達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
之績效標準,由A03、A10分別為召集人、執行秘書,另A04
、A05及其他不知情之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員工為成員,組
成「嘉義營運處標/專案評估作業投標/常設(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專案小組)職司審核,渠4人再與A06、A13共同
創設3筆虛假之鋼筋買賣交易(詳下述及附表一),由中華
電信嘉義營運處自任甲方(即買方),向A06借用之維鈞企
業社或實際為其經營之豐溢企業社購入鋼筋,以支付價款之
名義,交付欲貸與A06之資金;又以乙方(即賣方)將購入
之鋼筋加價後,售與實際亦為A06經營之鋼金企業社,以收
受價款之名義,收回貸與A06之資金,前後2次交易之價差,
則為貸放資金與A06之利息,A03、A10、A04、A05因而得以
達成績效之要求。惟A06以鋼金企業社為發票人所簽發,藉
支付該3筆虛假交易價款名義,交付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之
支票、本票,經提示均未兌現,致中華電信公司受有損害。
本件3筆虛假之鋼筋買賣交易,分別詳述如下:
㈠「高雄市岡山橋頭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材料採購案」(專案
編號:WPS0000000,下稱A案):A03、A10、A04、A05與A06
、A13均明知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並無與維鈞企業社、鋼金
企業社為買、賣鋼筋交易之意思,為貸放資金與A06,竟共
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
帳冊之犯意聯絡,先由A05向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提報A案,
於105年6月13日由A03、A10、A05出席之專案小組會議決議
承作,經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核定後由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
信分公司備查;另於105年6月21日以前某不詳時間,由A13
交付維鈞企業社大、小章與A06,允A06持之以維鈞企業社名
義,於105年6月21日與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訂立附表一A案
之1之契約,先由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以總價新臺幣(下同
)16,013,529元,向維鈞企業社購買鋼筋942公噸,同案被
告陳雅惠亦允A06使用其任負責人,實際由A06經營並持有大
、小章之鋼金企業社名義,復於同日與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
訂立附表一A案之2所示契約,再由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以總
價16,517,970元,出售鋼筋942公噸給鋼金企業社;於105年
6月27日,由A05以經收人身分,將簽收採購材料1批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廠商交貨簽收單,並於同日,由
A05、A04、A10各以經辦人員、直接主管、單位主管身分,
將驗收合格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驗收簽報單,
於105年6月30日,由A04、A10各以主驗人員、驗收單位主管
身分,將驗收合格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驗收紀
錄,再由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不知情之出納、會計人員開立
票號:AD0000000號,金額:16,013,529元之支票1紙與維鈞
企業社;A06則持A13交付之維鈞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製
作附表一A案之1所示之不實憑證與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由
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之記入帳冊,並製
作附表一A案之2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嗣A06以鋼金企業社
為發票人,簽發並交付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附表一A案之2所
示支付票據,發票日屆至提示竟遭跳票,致中華電信公司受
有貸出16,013,529元,然應收回之16,517,970元債權未獲清
償之損害。
㈡「嘉能營造-臺南市堤後崑山抽水站主體工程材料採購」(專
案編號:WPS30050J7,下稱B案):A03、A10、A04、A05與A
06均明知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並無與豐溢企業社、鋼金企業
社為買、賣鋼筋交易之意思,為貸放資金與A06,竟共同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之犯意聯絡,先由A05向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提報B案,於105
年10月6日由A03、A10、A04、A05出席之專案小組會議決議
承作,經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核定後由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
信分公司備查;再經同案被告陳涵琳允A06使用其任負責人
,實際由A06經營並持有大、小章之豐溢企業社名義,於105
年10月7日與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訂立附表一B案之1所示契
約,由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以總價8,739,150元,向豐溢企
業社購買鋼筋700公噸,同案被告陳雅惠亦允A06使用其任負
責人,實際由A06經營並持有大、小章之鋼金企業社名義,
於同日復與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訂立附表一B案之2契約,A0
6、同案被告陳祈龍並在該契約簽名為連帶保證人,由中華
電信嘉義營運處以總價9,011,100元,出售鋼筋700公噸給鋼
金企業社;另於105年10月12日,由A05以經收人身分,將簽
收採購材料1批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廠商交貨
簽收單,並由A05、A04、A10各以經辦人員、直接主管、單
位主管身分,將驗收合格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
驗收簽報單,且由A04、A10各以主驗人員、驗收單位主管身
分,將驗收合格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驗收紀錄
,又於105年10月20日,由A05以經收人身分,將簽收採購材
料1批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廠商交貨簽收單,
並由A04、A10各以主驗人員、驗收單位主管身分,將驗收合
格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驗收紀錄;A06則持豐
溢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製作附表一B案之1之不實憑證1
紙與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由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
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之記入帳冊,並製作附表一B案之2所示
不實之統一發票。嗣A06以鋼金企業社大、小章名義簽發,
以及自己與同案被告陳祈龍各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所簽發,並
均交付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之附表一B案之2支付票據,經提
示竟未兌現,致中華電信公司受有貸出8,739,150元,然應
收回之9,011,100元債權未獲清償之損害。
㈢「元順營造-嘉義大埔美科定廠新建工程材料採購」(專案編
號:WPS30050K3、3DB050228H,下稱C案):A03、A10、A04
、A05與A06均明知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並無與豐溢企業社、
鋼金企業社為買、賣鋼筋交易之意思,為貸放資金與A06,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先由A05向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
提報C案,於105年10月11日由A03、A10、A05出席之專案小
組會議決議承作,經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核定後由中華
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備查;再經同案被告陳涵琳允A06
使用其任負責人,實際由A06經營並持有大、小章之豐溢企
業社名義,於105年10月18日與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訂立附
表一C案之1所示契約,由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以總價9,363,
375元,向豐溢企業社購買鋼筋750公噸,同案被告陳雅惠亦
允A06使用其任負責人,實際由A06經營並持有大、小章之鋼
金企業社名義,於105年10月17日與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訂
立附表一C案之2所示契約,A06、同案被告陳祈龍並在該契
約簽名為連帶保證人,由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以總價9,654,
750元,出售鋼筋750公噸給鋼金企業社;A06另持豐溢企業
社統一發票專用章,製作附表一C案之1所示之不實憑證與中
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由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不知情
之會計人員將之記入帳冊,並製作附表一C案之2所示不實之
統一發票。嗣A06以鋼金企業社大、小章名義簽發,以及自
己與同案被告陳祈龍各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所簽發,並均交付
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之附表一C案之2支付票據,經提示竟未
兌現,致中華電信公司受有貸出9,363,375元,然應收回之9
,654,750元債權未獲清償之損害。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案就證據能力之說明,詳附表二所述。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依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A04坦認不諱,並有如附表五所載之證據
可佐,足認被告A04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實
。
二、訊據被告A03、A10、A05、A06、A13固均坦承有前開事實欄
所載之客觀事實,惟被告A03、A10皆矢口否認全部犯行;被
告A05坦承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矢口否
認有何背信、詐欺取財等罪;被告A06、A13則均坦承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罪,就其餘犯行均予以否認,各被告及其辯護人
之答辯及辯護要旨詳附表三,就上開事實欄所載客觀事實,
有如附表五所載之證據可佐(就各該被告之證據能力排除部
分,詳附表二),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本案應審究之爭點為:
㈠A案部分,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有無實際向維鈞企業社採購如
附表一編號A案之1所示之鋼筋用於「高雄市岡山橋頭污水處
理廠新建工程」?鋼金企業社有無實際向中華電信嘉義營運
處採購如附表一編號A案之2所示之鋼筋,用於「高雄市岡山
橋頭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維鈞企業社、中華電信嘉義營
運處於附表一編號A案之1「不實憑證」欄之發票所載,有無
真實交易存在、驗收紀錄是否為真?被告A03、A10、A04、A
05、A06、A13是否均明知或可得知悉該採購案係因鋼金企業
社及被告A06有資金需求所為之假交易,均無實際買賣行為
之情?
㈡B案、C案部分,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有無實際向豐溢企業社
採購如附表一編號B案之1、C案之1所示之鋼筋,並分別用於
「嘉能營造-臺南市堤後崑山抽水站主體工程」及「元順營
造-嘉義大埔美科定廠新建工程」?鋼金企業社有無實際向
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採購如附表一編號B案之2、C案之2所示
之鋼筋並分別用於「嘉能營造-臺南市堤後崑山抽水站主體
工程」及「元順營造-嘉義大埔美科定廠新建工程」?豐溢
企業社、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於附表一編號B案之1、C案之1
「不實憑證」欄之發票所載,有無真實交易存在、驗收紀錄
是否為真?被告A03、A10、A04、A05、A06是否均明知或可
得知悉各該採購案係因鋼金企業社及被告A06有資金需求所
為之假交易,均無實際買賣行為之情?
四、茲就上開爭點論述如下:
㈠附表一所示之A、B、C三案採購案,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均無
實際分別向維鈞企業社(A案之1)、豐溢企業社(B案之1、C案
之1)採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標的物,鋼金企業社亦無實
際向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採購如附表一A案之2、B案之2、C
案之2所示之標的物,且均未分別用於各編號專案名稱所示
之工程,而附表一各編號「不實憑證」欄所載之發票,均無
真實交易存在,驗收紀錄亦非實在:
⒈據證人A06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從來沒有跟中華電信有過任
何採購契約,我跟中華電信的往來自始至終只有貸款而已,
當初我跟A05接觸的時候,我就跟她說我們是公司要資金貸
款,他們說有短期貸款,但她要呈報,可是她隔天就帶3個
人來遠雄工地找我,我現在有做的工地全部都是合約貸款的
,不是像你們所說的鋼筋買賣,來遠雄工地找我的除了A05
之外,還包括A10、A04跟另外一個不知名的人,我跟A05說
我有資金需求,他們有短期資金周轉,最短是2個月,最長
是4個月,他們有用資金幫助企業貸款4個月。中華電信說短
期貸款是可以用合約貸款,她說貸款下來,要開公司票、公
司大小章跟發票都給他們,他們去蓋一蓋就拿給我了。在本
案的A、B、C三案裡面,我沒有配合過中華電信做過任何的
驗收程序,因為每一個案件他們說我們貸款都有過,比如領
到錢,A04就會來拍照,說你的貸款過了,他們就回去了,
隔天就拿到錢了。在A、B、C三案的過程中,他們跟我說貸
款過了要來驗收看一下,是公司派他過來的,沒有說要做驗
收鋼筋這件事,他只是說來拍照而已,拍照時候我的貸款過
了。我當下沒有簽任何簽名,他只有跟我說貸款過了他們要
來拍個照,隔天錢就下來了。到現場也沒有跟我核對任何關
於鋼筋的事情,因為我又沒有買鋼筋,我只是單純貸款,拍
照時只有A04去,他去的時候是跟說我的貸款過了,公司叫
他來拍照,要拍我們施工現場,因為很多人在施工,沒有跟
我說要核對鋼筋的型號、數量,他拍一拍,隔天錢就下來了
。我在跟中華電信的A05、A10,A04接觸的過程中,全部都
是在講貸款,在現場從頭到尾都沒有講到買賣鋼筋的事情。
A案岡山污水廠的這一案,我是跟中鋼的子公司中宇簽約,
簽的合約是做污水處理廠綁紮鋼筋,我們沒有賣鋼筋的,我
們只有做綁紮鋼筋的工程,沒有在做鋼筋買賣;B案崑山抽
水站是跟嘉能營造簽約,我們簽的全部都是綁紮工程,包括
C案也是綁紮工程,我拿綁紮工程合約給中華電信說要用他
們所謂的合約貸款,因為他們有作短期貸款。本案3個案子
加起來,我總共跟中華電信借到了3,411萬6,054元,交貨簽
收單上面章不是我蓋的,因為他們說大小章、公司章都給他
們就可以了,不管是鋼金企業社、維鈞企業社、豐溢企業社
,只要蓋章都是他們拿上去蓋的,轉帳傳票文件也是一樣,
只要有簽名的地方,確實是我簽的,蓋章不是我蓋的,蓋章
的文件我不會看,因為我只是急著貸款要用錢而已,維鈞企
業社統一發票的章一樣都是他們蓋的,上面的字是他們寫的
。驗收簽報單也都是他們拿章自己蓋的,我全部都沒有看過
,只知道錢下來,交貨明細我都沒看過,我們只有貸款而已
,怎麼有交貨明細給他們,這不是我們蓋的、豐溢企業社的
發票章不是我蓋的,文字也不是我寫的,我只有拿發票跟印
章給他們,其他的金額他們自己填,我們再去繳錢等語(本
院卷八第137至187頁);
⒉證人A05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最早差不多在104、105年知道
中華電信公司以過水交易模式進行放貸,是多年來中華電信
公司增加營收的模式之一,是A04、A10告訴我可以做過水交
易進行放貸的模式,因為我們每個月開客戶會議的時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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