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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133,422元 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2 12,116元 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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