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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蜻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34,02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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