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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柏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萬玖仟玖
    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
    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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