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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90號

債  權  人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珊  


債  務  人  沈佳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
    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經查,
    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雖約定若債務人未依約定
    清償債務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權人得逕行要求立
    即清償全部債務,然此約定與民法第389 條牴觸之部分,依
    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又依本件分期付款申請暨契約
    書、訂購契約書、繳款明細表所載,商品總價、本件債務人
    積欠期數達買賣總價5分之1、債務人未依約付款期日均如聲
    請狀所示,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起將債務
    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計收遲延利息,洵
    屬無據。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利
    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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