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4
案號: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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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90號
債 權 人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珊
債 務 人 沈佳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
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經查,
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雖約定若債務人未依約定
清償債務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權人得逕行要求立
即清償全部債務,然此約定與民法第389 條牴觸之部分,依
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又依本件分期付款申請暨契約
書、訂購契約書、繳款明細表所載,商品總價、本件債務人
積欠期數達買賣總價5分之1、債務人未依約付款期日均如聲
請狀所示,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起將債務
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計收遲延利息,洵
屬無據。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利
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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