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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陳彥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
    第389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經查,依債
    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雖約定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清償
    債務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權人得逕行要求立即清
    償全部債務,然此約定與民法第389條牴觸之部分,依民法
    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又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
    125,208元,債務人積欠5期(即期付款5,217元×5=26,085元
    )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人自第14期即期付款日為民
    國114年7月24日未依約付款,則於第18期即期付款日民國11
    4年11月24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分之1,是債權人主
    張其得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將債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
    視為全部到期,而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計收遲延利息,
    洵屬無據。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
    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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