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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冠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貳仟零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壹元之違
    約金。㈡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萬
    玖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
    萬零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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