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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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2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齡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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