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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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彥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萬捌仟玖
佰柒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
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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