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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被      告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廖懿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結婚,並育
    有2名未成年子女,雙方將近13年的婚姻、家庭生活原本幸
    福美滿。惟○○○於113年5月13日起至113年8月2日期間,受任
    職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指
    派至美國亞歷桑納州鳳凰城的晶圓廠出差,於出差期間結識
    當地同事即被告○○○後,旋即與之發生婚外情。○○○出差結束
    回國後,雖於113年8月18至同年月24日間與原告帶二子到日
    本名古屋地區旅遊,惟旅遊期間○○○頻頻與○○○聯繫,因其總
    是心不在焉,經原告無意間看見○○○手機後,赫然發現○○○竟
    與○○○有如附表所示之多則親密對話,驚覺○○○於婚內出軌。
    又○○○明知○○○為有配偶之人,卻執意與○○○交往,並頻繁傳
    送示愛訊息,甚至要求○○○與原告離婚。被告2人上開逾越男
    女一般社交之不正常交往行為,令原告痛徹心扉,回國後,
    原告無奈於113年8月31日與○○○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於113年
    9月5日辦畢離婚登記。被告2人破壞原告原本甜蜜美滿之婚
    姻、家庭生活,致原告經營多年之婚姻、家庭生活破碎,因
    而產生焦慮、憂鬱、失眠等症狀,是被告2人上開行為屬共
    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
    且情節重大,原告因被告2人上開侵權行為受極大精神痛苦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120萬元及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出之被告間LINE對話,係原告未經○○○
    同意以不法方式擅自解鎖○○○手機密碼,開啟手機後翻拍LIN
    E對話,涉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其取得之LINE
    對話記錄不應作為判決基礎。又被告2人僅為同事與朋友關
    係,並無婚外情。而○○○與原告間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僅為顧及未成年子女而未離婚。詎料原告於113年8月間提出
    離婚,故而○○○與○○○討論離婚處理方式及適應身份轉化、照
    顧子女等事,進而發現兩人相投有共組家庭之可能。於日本
    旅遊後7日,因原告離婚意思堅決,且提出離婚協議書、子
    女費用負擔之書類,○○○方同意離婚。是被告2人雖於日本旅
    遊期間有聊天互動,惟多係旅程分享,雖偶有言及「愛」、
    「交往」等字眼,係因○○○定居美國十餘年,言語習慣近歐
    美文化,善於對友人表達喜愛、稱讚及欣賞之日常互動,非
    出於情愛。縱認被告2人對話有逾越交友分際之虞,然係文
    化差異所致,且原告已表明欲與○○○離婚,○○○深知婚姻即將
    結束,須另覓伴侶,因而偶有言語不設防之行為,然並無其
    他不妥之舉。且○○○多次提及不同意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雖曾對○○○言即其係離婚後5年後之第一個正式交往對象,惟
    此係指○○○為其離婚後少有之能交心談話且穩定聊天之人,
    非指涉伴侶情愛之關係。是被告2人間之對話,難認有侵害
    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語為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是否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
    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
    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
    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
    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
    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
    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
    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
    ,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
    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參照)。又所謂配偶權,指配
    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是如一方
    配偶與第三人通姦時,自已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惟
    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一方配偶之行止,如依
    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之認知,已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婚姻
    生活,並動搖一方對其配偶誠實之信賴,且致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或將難以保持,即均屬之。
 ⒉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等語,為
    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⑴原告與○○○於100年12月23日結婚,於113年8月31日簽署兩願
    離婚協議書,並於113年9月5日兩願離婚一節,為兩造所不
    爭執,並有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審
    訴卷第21頁;本院卷第119頁),是上情堪以認定。
 ⑵原告提出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亦不爭執對話截圖之
    內容為被告2人於113年8月17至同年月24日間之對話內容(
    見本院卷第90頁),堪認被告2人確有於原告與○○○之婚姻關
    係存續期間,有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而由被告2人之
    對話內容可知,○○○傳「我還是很想你、我很害怕」之訊息
    給○○○後,○○○則回傳「我還是很愛你」之訊息給○○○(見本
    院審訴卷第25頁),又○○○傳「我只是好想你」訊息後,○○○
    則回覆「I am miss you too 」(見本院審訴卷第35頁),
    ○○○亦多次傳「我愛你」、「因為我愛你呀」、「你的內在
    跟外在都很man愛你」、「我想你,也愛你」、「沒事 剛到
    機場 我愛你」等訊息給○○○,○○○則回覆「我也是,很愛很
    愛的唷」、「我也愛你」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43至87頁)
    ,甚至○○○直接表明「嗯 我要勇敢的跟你說我為什麼有時沒
    安全感 因為你是我離婚5年後 第一個正式交往對象」,○○○
    則回覆「我知道,我會努力讓妳有滿滿的安全感」(見本院
    審訴卷第101至103頁),以及○○○表示「你來時 一部份時間
    我們可以發生親密關係嗎?」,○○○亦回覆「這還需要問嗎
    。我很想妳」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119頁),是被告2人已
    於對話中清楚展現對彼此的感情,而堪認被告2人於原告與○
    ○○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有交往之事實。
 ⑶再從○○○於對話紀錄中表示「我不確定你是否還想待在那婚姻
    中」 、「那你會為了孩子繼續留在這段婚姻?」,而○○○則
    回覆「如果還想待 我幹嘛跟她談?」、「為什麼都要幫我
    做結論。我只是知道可能陪他們時間不多,好好給他們回憶
    而已」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27頁、第31頁),堪認○○○業
    已知悉○○○為有配偶之人,且原告與○○○旋於被告2人為上開
    對話後不久之同年月31日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於同年9月5日
    辦理離婚登記一節,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係因被告2人交
    往而導致原告與○○○離婚等語,尚非無據。
 ⑷被告雖辯稱原告侵害被告個人隱私及電腦使用之安全、隱私
    權所取得之LINE對話記錄不應作為判決基礎等語,然按民事
    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
    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
    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
    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
    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
    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參照)。又按
    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
    不易舉證,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
    、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
    則等,加以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592號裁定要旨參照)。查被告2人間之lin
    e對話紀錄,係存於○○○之手機中,而原告於取得上開line對
    話紀錄之時間,係於原告與○○○婚姻關係存續中,則○○○基於
    夫妻關係,使原告知悉其手機之解鎖密碼,而得使用○○○之
    手機,並進而知悉並保存上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認原告
    並非以限制他人自由、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或違反公序良俗
    之情事,而取得上開line對話紀錄,且○○○於婚姻關係存續
    中與第三人經營感情之隱私權與原告配偶權之法益保護上,
    尚難認有優先保護之必要,堪認原告所取得上開line對話紀
    錄之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上開line對話紀錄應具有證據能力
    。被告上開辯稱,實屬無據。
 ⑸被告另辯稱雙方言談內容係○○○久居美國10餘年,為日常生活
    對友人常見之互動,並非限於伴侶間之情愛等語,然○○○未
    提出其與他人間之對話紀錄內容,證明其於生活中亦常對其
    他男性友人提及「愛」、「交往」等內容,實難認定其所述
    為真,況○○○僅至美國出差不及3月,卻也毫不掩飾向○○○表
    達「愛你」等字眼,是實難僅因○○○久居美國,即認定兩造
    間之對話內容僅為尋常友人間之對話。
 ⑹從而,被告2人於原告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既有交往之事
    實,且原告與○○○嗣後亦因此離婚,則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
    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應屬可採,被告自應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原告得請
    求精神慰撫金,應以多少為適當?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原告與○○○於100年12月23日結婚,於113年8月31日簽署兩
    願離婚協議書,並於113年9月5日兩願離婚一節,已如前述
    ,而被告2人明知○○○係有配偶之人,仍於原告與○○○婚姻關
    係存續期間交往,原告與○○○進而有離婚之行為,應認原告
    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程度。而原告為大學畢業,現為投資經
    理,每月收入約25,000元,名下有不動產、股票。○○○成為
    大學畢業,現於美國待業中,名下有汽車、股票。○○○為大
    學畢業,現為美國科技廠職員,月薪約14萬多元(見本院審
    訴卷第187頁;本院卷第116頁;個資卷),是本院審酌兩造
    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侵權行為態樣及手段情節、事
    發經過及緣由、原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
    慰撫金以4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即114年
    8月9日起(見本院卷第2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係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
    條第2項,命兩造以比例負擔及被告應連帶負擔。
五、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兩
    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惟此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併予敘明);
    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依據,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一一詳予論
  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出處 時間 內容 原證二 113年8月17日 ○○○:「你明明知道我的底線和等你的條件在哪裡 說yes有這麼難嗎 不選擇也是一種選擇 而你選擇了她」、「我想今天你如果說yes然後你後面再跟她談孩子這些細節該怎麼做 這我會願意等 但當你連選擇她or me都不願意說清楚…」、「我知道你忙孩子 我尊重你」、「我記得 我們的約定 我絕對不能打給你 所以我沒有」、「我還是很想你」 、「我不確定你是否還想待在那婚姻中」 、 「我當下認為你是要 我做你的小三」、「你只能選擇一個 我不當小三」、「我就是在等你選我」、「如果我是你會讓她知道 不要讓她抱有期望」、「那你會為了孩子 繼續留在這段婚姻?」  ○○○:「我還是很愛你」、「我不是不做決定,只是決定做下去孩子旅行就毀了 他們很期待,我不能這樣」、「我只想待在妳身邊」、「當下談分手妳如果 妳是我 還會有心情裝做沒事帶孩子出國嗎?我做不到」 原證三 113年8月18日至24日 ○○○:Honey謝謝你的體諒與諒解,但妳的首要任務就 是我最關心妳的健康問題,要趕快把身體養好,有健康的身 體我們才有辦法走的更長更遠 ○○○:安全回到家了嗎?記得按時吃飯吃藥與睡覺 ○○○:有,我在家了 親愛的… ○○○:北鼻,我想跟你說我約會的事 我覺得其實你&我都不ok…當然等你答案 ○○○:我只是好想你 ○○○:I am miss you too (傳送自拍照) ○○○:好帥,看到你放心多了我也沒事(傳送自拍照) ○○○:…你機場照怎麼這麼帥 我當手機桌布了 ○○○:在睡一下吧我六點左右找你 ○○○:我發現相處過程中你 是一位有肩膀的男生 我發現跟你相處時越來越放鬆 這是一個好現象代表我越來越跟你有信任感,你認為呢…我愛你 ○○○:I am determined to make our relationship work 」○○○:給你的驚喜…因為我愛你呀 ○○○:我想你,也爱你…能跟你一起看日出我很幸福 ○○○:我也是、很愛很愛的唷 ○○○:臉紅傻笑中 ○○○:我們有好多電影,球賽要一起看 ○○○:我 一直都覺得你超man好嗎,每次視訊都讓我好心動,你的內在外在都很man愛你…我喜歡你的內涵 對我的照顧和保護;你注重細節善於觀察 有遠見,還要我繼續嗎?因為你由內而外的特質 超吸引我 還要我再告白一次嗎? ○○○:不用啦(笑臉符號)我知道妳愛我!當然我對妳就是全心全意投入 ○○○:我也是全心投入喔,下次我找線上拼拼圖的遊戲 我們再一起玩 增加趣味 ○○○:終於遇到你可以一起走天下 ○○○:我愛你我期待屬於我們的旅程 ○○○:卡片你收到後拿近一點聞 就是我平常用的花香味 ○○○:我晚上再跟你聊天 ○○○:我發現我回你訊息比較多 好像太黏你了我先放生好了(笑臉符號) ○○○:哪會,不可放生我 ○○○:給妳的信物 我找到了 ○○○:這麼貼心真的謝謝你 ○○○:小手帕希望你會喜歡 ○○○:記得add your scent哦 讓我抱著它睡 才會想到你 謝謝你 連旅行都想到我 好感動 ○○○:Honey晚安 我先睡了明天我好了再跟你說 愛你 記得吃飯be safe ○○○:Honey還好嗎?怎麼了?我的心荒荒的 平常不會這樣 如果真的不要我了 請一定要跟我說 ○○○:怎麼了?做惡夢嗎?我不會不要妳,我的honey ○○○:我即便睡了請還是傳訊息 跟我分享你的一切 ○○○:我吃了飛驛牛肉串 超好吃肉好嫩,跟honey的皮膚一樣 ○○○:晚餐跟孩子吃燒肉;變身肉食性動物;但我最想把妳吃掉(害羞符號) ○○○:(微笑符號)我最想被你吃掉 ○○○:Honey 不要再瘦下去了已經很完美了 ○○○:不行要瘦要 健康才可以陪妳到處走;妳現在有我,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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