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5-11-25)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消債職聲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黃密香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郭黃密香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
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
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
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
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
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
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
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
、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等,致
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6,964,346元、劣後債務4
,392元(見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橋院甯113年度司執消債
清司顯字第109號債權表),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95年1
0月間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方案,而向當時最大債權銀
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
請協商,而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10
月起分100期,於每月10日繳款20,606元,以各債權銀行債
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惟聲請人當時因
需照顧配偶而無法支應上開協商款遂毀諾,因聲請人有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或宣告破產,爰於113年2月6日向本院聲請清算,並經本院1
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113年10月29日16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之結果
,普通債權人未獲分配,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109號裁定清算終止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應堪信為真實。
三、經查:
(一)聲請人自陳現無業,每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保給付
(下稱國保年金)257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下稱勞
保年金)5,971元,子女給付扶養費1,500元,名下僅有存款
2,011元,111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64元、64元、26元
,雖有投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但僅為被保
險人,且無裁定開始前2年內變更要保人記錄,現無投保勞
工保險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台灣銀行存摺影本
、高雄三信合作社存摺影本、郵局存摺影本、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114年9月22日保普老字第11413070990號函、國民年金
保險給付申領資料查詢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及財產資料、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
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提出領取國保及勞保年金轉帳
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則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
,應全非虛罔,是以其自陳之每月收入7,728元作為核算其
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
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
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
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
費標準,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為19,248元
,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
,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
必要生活費為7,000元,低於上開標準,自屬可採。從而,
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自己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計算式:0000-0000=728),符合
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規定。
(三)另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111年2月至113年1月)收入部
分。聲請人自述其無工作收入,子女每月給付扶養費1,500
元外,111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均為64元,每月領取國保年金
及勞保年金,國保年金111年2月至112年1月每月領取238元
、112年2月至113年1月每月領取257元;勞保年金111年2月
至同年6月每月領取5,303元、111年7月至113年1月每月領取
5,659元,及領有111年6月29日勞工保險局物價調整356元、
112年度普發現金6,000元等情,有領取年金轉帳之郵局存摺
影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9月22日保普老字第11413070
990號函、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申領資料查詢表等件附卷可證
,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本院認以聲請人主張之18
2,460元核算(計算式:1500×24+64+64+238×12+257×12+530
3×5+5659×19+356+6000=182460),應足反映其聲請調解前2
年之真實收入狀況。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
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
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
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
111至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均為17,303元
,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
,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此期間每
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7,000元,未逾上開標準,即屬可採。
故此期間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168,000元(計算式:7
000×24=168000)。是可認債務人於聲請調解前2年內之可處
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14,460元(計
算式:000000-000000=14460),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
結果,普通債權人未獲分配,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
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
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四)另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
事由,且債權人亦未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
各款所規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
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
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
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達消債條
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
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
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
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364 0.82% 0 11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2,004 12.23% 0 1,76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1,066 6.62% 0 957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2,578 5.21% 0 75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813 1.86% 0 26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3,326 9.09% 0 1,31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3,148 8.52% 0 1,23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4,914 4.67% 0 67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5,318 3.67% 0 53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7,435 5.13% 0 74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7,407 10.16% 0 1,469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8,460 2.28% 0 33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865 0.54% 0 7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9,723 6.89% 0 99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9,374 15.78% 0 2,283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54,551 6.53% 0 944 合計 6,964,346 100.00% 0 1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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