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6-03-12)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3號
聲請人即債 米品蓁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
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開
始更生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債權人華伸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
,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
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全體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
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再觀諸聲
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
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月清
償9,200元,總清償金額共662,400元,清償成數為32.14%,
於每月25日清償。又查,上開方案已將聲請人自陳每月可處
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
且聲請人所投保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僅29,912元,遠低
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非屬有清算價值之財
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認上
開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
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裕融公司 1637573 79.46% 7311 華伸公司 323198 15.68% 1443 遠信公司 100000 4.86% 446 債權總額 2060771 每期清償總額 9200 清償成數 32.14% 還款總額 662400 補充說明: 本件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無法辦理統一撥款及收款作業,請聲請人自行向債權人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