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DV 執行更生事件(2026-02-25)
消費/小額
CTDV
2026-02-25
案號:司執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
聲請人即債 黃筑嫻
務人 1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併入其母公司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有新光銀行陳報狀、
經濟部函影本附卷為憑,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故由上開債權人承受訴訟。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出廠20年之車輛,縱
本件轉為清算程序,亦將認該車無處分實益,故認其財產無
清算價值。復查,聲請人主張現仍自營蔥抓餅早餐店為業,
依其民國113年4月至114年3月營業收支表所示,此期間淨收
入平均約新臺幣(下同)15,107元,雖曾於113年11月至114年
2月間至圓山大飯店擔任餐飲學習時薪工,兼職月收入平均
約11,020元,然其主張已於114年2月底結束餐飲實習工作,
現僅有自營蔥抓餅早餐店,惟每月淨收入提高為20,000元,
其111、112年度未申報所得,勞保投保於職業工會,以上有
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營業收支表、工作照片、戶
籍謄本、圓山大飯店時薪收入薪資袋、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
稽。因聲請人主張年近60歲,難以另覓新職,且其113年度
申報所得月平均僅2,280元,亦已無於圓山大飯店以部分工
時身分投保,縱可於年滿65歲時,依其職業工會投保薪資領
取勞保退休金,然屆齡退休時與本件更生方案履行期滿期間
相當,無依其預估退休金核算將來還款能力必要,以上有聲
請人113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勞保
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是本院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
情形下,以其自陳目前自營蔥抓餅淨收入20,000元,做為計
算還款能力基礎。
四、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另聲請
人名下車輛無清算價值,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
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以聲請人淨收入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19,
000元作為個人生活費,低於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
標準之1點2倍即20,364元,並非過高。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後,
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
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五、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華南銀行 444273 3.93% 39 台北富邦 95255 0.84% 8 國泰世華 736966 6.52% 65 兆豐銀行 486886 4.31% 43 板信銀行 356631 3.15% 31 聯邦銀行 0000000 14.57% 146 遠東銀行 428696 3.79% 38 永豐銀行 262030 2.32% 23 玉山銀行 471095 4.17% 42 凱基銀行 88982 0.79% 8 台新銀行 864581 7.65% 76 中國信託 632034 5.59% 56 良京公司 0000000 16.81% 168 富邦資產 711309 6.29% 63 金陽信資產 223101 1.97% 20 新光銀行 278048 2.46% 25 元大資產 337042 2.98% 30 誠信公司 374031 3.31% 33 仲信公司 968843 8.55% 86 債權總額 0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1000 清償成數 0.64% 還款總額 72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