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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0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余秀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集保資
    料並執行,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不
    明情事,惟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乙件附卷可佐。揆諸前述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所屬
    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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