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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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837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李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永康分行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
南市永康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且
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臺南市永康區,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
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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