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2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忠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前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
    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在本院轄區內,有何
    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之執行行為,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
    高雄市鳳山區,有戶籍資料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