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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161號
債  權  人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代  理  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債  務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前
    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
    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星展(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
    分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合分公司、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臺
    北市大安區、臺南市中西區、臺北市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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